反浪费条例(Regulations Against Waste)

第一部分:总则

第一条:为了加强资源利用,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,保护环境,根据国家法律法规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: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、销售、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。

第三条:反对浪费,倡导节约;倡导绿色消费,鼓励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。

第四条: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,制定反对浪费的工作计划,推动反对浪费工作的开展。

第二部分:资源利用

第五条: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利用的管理和监督,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。

第六条:生产单位应当合理安排生产计划,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。

第七条:销售单位应当依法从事商品销售活动,禁止虚假宣传、夸大包装等欺诈行为。

第八条:服务单位应当提倡绿色消费理念,鼓励客户节约资源,避免浪费。

第九条:个人应当培养勤俭节约的消费习惯,保护资源,反对浪费行为。

第三部分:环境保护

第十条: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,促进公民参与环保行动。

第十一条:生产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,减少污染排放,保护生态环境。

第十二条:销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商品包装废弃物,不得乱丢乱倒。

第十三条:服务单位应当采取节能减排措施,保护环境,促进可持续发展。

第十四条:个人应当爱护环境,不随意乱扔垃圾,积极参与环保志愿活动。

第四部分:监督检查

第十五条: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反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,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。

第十六条: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监督反浪费工作,举报违法行为,共同维护社会环境。

第五部分:法律责任

第十七条: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依法给予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六部分:附则

第十八条: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同时废止之前颁布的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。

第十九条:本条例由国家环保部门负责解释。

以上为《反浪费条例》全文翻译,希望广大单位和个人都能共同遵守,努力推动资源节约,环保工作,共同建设绿色家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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扈宁

这家伙太懒。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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