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浪费法
反浪费条例(Regulations Against Waste)
第一部分:总则
第一条:为了加强资源利用,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,保护环境,根据国家法律法规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: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、销售、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。
第三条:反对浪费,倡导节约;倡导绿色消费,鼓励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。
第四条: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,制定反对浪费的工作计划,推动反对浪费工作的开展。
第二部分:资源利用
第五条: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利用的管理和监督,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。
第六条:生产单位应当合理安排生产计划,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。
第七条:销售单位应当依法从事商品销售活动,禁止虚假宣传、夸大包装等欺诈行为。
第八条:服务单位应当提倡绿色消费理念,鼓励客户节约资源,避免浪费。
第九条:个人应当培养勤俭节约的消费习惯,保护资源,反对浪费行为。
第三部分:环境保护
第十条: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,促进公民参与环保行动。
第十一条:生产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,减少污染排放,保护生态环境。
第十二条:销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商品包装废弃物,不得乱丢乱倒。
第十三条:服务单位应当采取节能减排措施,保护环境,促进可持续发展。
第十四条:个人应当爱护环境,不随意乱扔垃圾,积极参与环保志愿活动。
第四部分:监督检查
第十五条: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反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,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。
第十六条: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监督反浪费工作,举报违法行为,共同维护社会环境。
第五部分:法律责任
第十七条: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依法给予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六部分:附则
第十八条: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同时废止之前颁布的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。
第十九条:本条例由国家环保部门负责解释。
以上为《反浪费条例》全文翻译,希望广大单位和个人都能共同遵守,努力推动资源节约,环保工作,共同建设绿色家园。